為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重要論述,認真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國企改革三年行動任務落地落實,以高質量黨建引領保障混合所有制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分類明確黨組織功能定位
1.國有資本控股、實際控制的企業黨組織參照《中國共產黨國有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開展黨建工作,黨組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2.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按照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有關規定開展黨建工作,企業黨組織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組織創先爭優活動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理順黨組織管理體系
1.在綿陽市內的國有資本控股、實際控制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關系一般隸屬最大國有股東黨組織。
2.在綿陽市外的國有資本控股、實際控制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關系一般隸屬屬地黨組織。黨員發展宏觀指導、黨內統計、黨費管理,以及參加全國和地方黨代會代表的推選、黨內表彰等工作由屬地黨組織管理,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黨建工作責任制考核評價、黨組織換屆選舉等工作以最大國有股東黨組織管理為主。
3.國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管理體系參照非公有制企業落實。
三、落實黨組織法定地位
1.國有資本控股、實際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在公司章程中寫明黨委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設立公司黨委的企業應當明確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2.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實際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需結合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3.國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參照非公有制企業落實有關要求,鼓勵在公司章程中對黨建工作保障作出規定。
四、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兩個覆蓋”
1.嚴格落實“四同步”“四對接”要求,把健全組織體系作為抓好國有資本控股、實際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的基本要求,把黨的組織貫穿到集團、下級企業等各個層面,延伸到經營網點、工程項目、服務窗口等各個方面,確保企業發展到哪里、黨的組織就跟進到哪里。
2.國有資本控股、實際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原則上應單獨建立黨組織。對業務規模較小、經營比較分散、人員重合度高、黨員人數較少的,可與最大國有股東企業建立聯合黨組織。建立聯合黨組織應當考慮黨建工作開展的需要,不宜長距離聯建。
3.國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參照非公有制企業落實有關要求,積極探索在國有股東方派出人員設立臨時黨組織為主的黨組織,更好維護國有股東權益。
五、推動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相融合
1.國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要嚴格落實《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國企黨建有關規定,落實“一肩挑”“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要求,規范建立并嚴格落實前置研究、研究決定“兩張清單”。
2.國有資本實際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要參照國有資本控股企業,落實“一肩挑”“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等要求,黨組織領導班子原則上由國有股東方派出領導人員擔任,準確把握“四個是否”原則研究制定黨組織前置研究清單,建立黨組織與董事會定期溝通磋商制度、黨員董事定期向黨組織報告工作制度、黨組織先考察再提交決策的選人用人機制。
3.國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參照非公有制企業推動黨建融入公司治理,鼓勵國有股東派出的董事、監事或經理層成員兼任黨內職務,履行好黨內監督職責,保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六、推動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
1.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要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活動,通過設立黨員責任區、黨員示范崗,組建黨員突擊隊、黨員服務隊等有效形式,引導黨員爭當生產經營的能手、創新創業的模范,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2.開展國有企業與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之間、不同類型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之間結對共建,采取加強指導、派駐人員、交叉培訓、經驗分享、資源共享等方式,推動黨員聯訓、活動聯辦、制度聯建、陣地聯創、業務聯動,不斷提升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融入生產經營水平。
七、加強黨建工作機構和力量配置
1. 按照有利于黨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協調原則,設立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配備黨務工作人員。在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在合資協議、公司章程中明確“兩公開兩納入”,即黨的組織及其工作機構公開掛牌、公開活動,黨務工作人員納入編制,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預算。
2.國有資本控股、實際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設立黨委的,一般應當配備黨委專職副書記,設立獨立的黨建、宣傳、紀檢等黨的工作機構,黨的工作機構人員配備一般不低于同級部門人員平均數;設立黨支部(黨總支)的,應當明確黨建、宣傳、紀檢等專兼職崗位。
3.國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股東黨組織要積極推動結合實際設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黨務專兼職人員。
4.國有資本控股、實際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用,一般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黨建工作經費,列入企業年度經費預算。國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參照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保障辦法予以支持解決。
八、加強對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的領導和保障
1.國有股東企業黨組織要切實加強對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的領導,把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建部門牽頭抓總、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具體負責的工作體系,“一企一策”分類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2.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員群眾報告工作、述職評議等制度。根據不同類型混合所有制企業特點,合理設置黨建考核指標,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抓黨建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各企業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完善所屬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制度機制。如上級有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