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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辦法 綿府辦發(2016〕3號 2016年1月12日起施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綿陽市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

綿府辦發〔2016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綿陽市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112

綿陽市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行為,有效防范和控制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風險,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綿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統稱市屬出資企業)以及市屬出資企業的各級子企業(包括市屬出資企業及子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依法取得融資性擔保資質的企業從事日常經營性擔保業務活動按有關規定開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開展的籌措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發行債券等債務類融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擔保是指企業作為擔保人以企業自身信用或特定財產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等方式。

第五條市屬出資企業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修訂公司章程和依法修改各級子企業的公司章程,確保本辦法的落實。

第六條市屬出資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司章程或管理制度中明確劃分市屬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對融資和擔保事項的審批權限。

第七條企業融資和擔保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由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批準的融資和擔保事項,企業在實施前應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其中:

(一)市級國家(有)資本全資的市屬出資企業及各級全資子企業,由市屬出資企業及子企業按管理層級經逐級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上報;市級國家(有)資本全資的市屬出資企業各級控股子企業,由市屬出資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上報。

(二)市級國家(有)資本控股的市屬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由市屬出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依法決定,市國資委委派的董事或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提出意見后上報。

第二章 融資、擔保相關方的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依法對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活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督促市屬出資企業建立健全融資和擔保決策管理制度,對企業融資和擔保決策管理制度進行備案;

(三)批準權限內的融資和擔保事項,對需市政府批準的,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

(四)建立融資和擔保事項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對企業融資和擔保實施動態監督;

(五)組織開展違規融資和擔保事項以及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屬出資企業監事會依法對企業融資和擔保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在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年度集中檢查、境外資產檢查等檢查中發現企業融資和擔保行為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條市屬出資企業是融資和擔保的責任主體,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融資和擔保監管的決策、管理、風險防范和控制制度,報市國資委備案;

(二)依法審核決定企業融資和擔保事項,并承擔相應的決策責任,組織開展融資和擔保的基礎管理工作;

(三)制定企業年度融資計劃(包括各級全資及控股子企業);

(四)對融資和擔保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并按市國資委要求報送融資和擔保情況報告或信息;

(五)對所出資企業的融資和擔保行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六)負責或配合市國資委開展違規融資和擔保事項以及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一條市屬出資企業制定融資和擔保決策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融資和擔保活動應遵循的原則;

(二)企業融資和擔保業務的管理部門及職責;

(三)企業融資和擔保業務的責任分工體系,審批權限和決策程序;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財務論證等);

(五)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范措施與重大融資和擔保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六)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融資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的融資行為應當遵循審慎原則,決策時應充分考慮融資渠道、融資規模、融資成本、風險控制、實施可行性及自身財務狀況等因素,建立融資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融資風險。

第十三條企業應探索建立融資管理競價機制,降低企業資金成本。

第十四條市屬出資企業應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實際,在每年2月底之前制定企業(包括各級全資及控股子企業)的年度融資計劃,經市屬出資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報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備案。

市屬出資企業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年度融資計劃的,應充分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并經市屬出資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在7底之前報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年度融資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上年度融資情況及分析;

(二)企業目前資產負債和經營狀況分析;

(三)企業年度總融資計劃規模和融資資金用途,主要包括投資計劃和償債計劃等。

第十六條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市屬出資企業內部資金拆借產生的資金往來外,市屬出資企業及子企業(含境外設立企業)不得向境外非金融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發行股票、債券等專項融資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融資事項外,企業融資事項由市屬出資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根據公司章程或內部管理制度自主決策。

第十八條企業下列融資事項報市國資委批準后實施:

(一)商業類中的競爭性企業超出年度計劃融資規模10%(含)至15%的融資事項,公益類企業、商業類中的功能性企業超出年度計劃融資規模5%(含)至10%的融資事項;

(二)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單筆注冊10億元(含)以內的債務融資工具;

(三)企業發行債券事項;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批準的融資項目。

第十九條企業下列融資事項由市國資委審核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商業類中的競爭性企業超出年度計劃融資規模15%(含)的融資事項,公益類企業、商業類中的功能性企業超出年度計劃融資規模至10%(含)的融資事項;

(二)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單筆注冊超過10億元的債務融資工具;

(三)其他按規定需要批準的融資項目。

第二十條企業申請批準的融資項目,應向市國資委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融資項目申請;

(二)融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公司財務狀況說明,可行性和必要性,融資方式及融資對象,擬融資的金額、期限、融資成本、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和還款計劃,擔保情況;

(三)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對融資方案的決議;

(四)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財務報表;

(五)企業出具的合法性論證意見或者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公益性投資項目需財政部門出具批準列入財政預算的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企業申請發行債券的,應當做好債券發行事項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

(一)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同行業企業近期債券發行情況;

(二)企業產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發展規劃,本企業已發行債券情況;

(三)籌集資金的規模、用途和效益預測,債券期限、利率和發行價格預測、承銷方式和信用評級,發行債券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還本付息方式和企業償債能力分析;

(四)風險控制機制和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案。

第二十二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企業債券發行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決定5日內,市屬出資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國資委。

市屬出資企業應當在債券發行工作結束15日內及兌付工作結束15日內,將發行情況、兌付情況書面報告市國資委。

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市屬出資企業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三條需市政府或者市國資委批準的融資事項,市屬出資企業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齊備申請材料。市屬出資企業報送齊備申請材料后,由市國資委批準的融資事項,市國資委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意見;由市政府批準的融資事項,市國資委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后向市政府報送請示,市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意見,市國資委收到市政府批準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意見。

第二十四條市國資委對市屬出資企業融資事項進行動態監管,市屬出資企業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要求在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融資進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國資委在每年3月底之前將企業年度融資計劃和上年度融資計劃實施情況專項報告市政府

第四章 擔保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開展擔保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對等原則;

(二)審慎和嚴控風險原則;

(三)依法擔保和規范操作原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所屬各級全資和控股子企業按規定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除經市政府特殊批準外,企業不得為非市屬出資企業提供擔保;除經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批準外,市屬出資企業(含所屬全資及控股子企業)之間不得提供擔保。公益類企業除對所屬全資和控股子企業按規定實施擔保外,不得對其他企業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嚴禁市屬出資企業所屬非金融類境外企業向市屬出資企業及全資和控股子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條企業為境外全資或控股子企業提供擔保的,除滿足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條件外,應在制定可行措施規避擔保風險的前提下才能實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原則上不能為參股企業提供擔保,確需提供擔保的,所提供擔保責任的比例不得超過出資比例且與其他股東享有相同的擔保人權利。

第三十二條企業下列擔保事項由市屬出資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自主決策:

(一)企業以自有財產為自身債務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和以信用或自有財產為其他擔保人向企業債務的擔保提供反擔保;

(二)市屬出資企業與各級全資子企業之間的擔保,以及市屬出資企業各級全資子企業之間的擔保;

(三)市屬出資企業各級控股子企業與所屬全資子企業之間的擔保,以及市屬出資企業各級控股子企業所屬全資子企業之間的擔保;

(四)市屬出資企業各級控股子企業按產權關系對上級控股企業和市屬企業提供擔保;

(五)市屬出資企業與各級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下級控股子企業,以及市屬出資企業下屬控股子企業之間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

1.除上述第(一)至(四)項的擔保外,企業(含全資及控股子企業)在一年內擔保金額未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合并報表總資產的30%,且擔保總額未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的50%

2.擔保對象的資產負債率未超過70%

3.單筆擔保額未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合并報表凈資產的10%

第三十三條市屬出資企業批準的單筆擔保責任額超過5000萬元(含)的擔保事項,市屬出資企業在批準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國資委。

第三十四條企業下列擔保事項報市國資委批準后實施:

(一)市屬出資企業(含所屬全資及控股子企業)之間提供的擔保責任不超過3000萬元(含)的擔保事項;

(二)對參股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額不超過1000萬元(含)的擔保事項;

(三)超出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擔保且擔保責任不超過3000萬元(含)的擔保事項;

(四)市國資委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企業下列擔保事項由市國資委審核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市屬出資企業(含所屬全資及控股子企業)之間提供的擔保責任超過3000萬元的擔保事項;

(二)對參股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超過1000萬元的擔保事項;

(三)為非市屬出資企業擔保;

(四)超出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擔保且擔保責任超過3000萬元的擔保事項;

(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市屬出資企業申請批準的擔保事項,應向市國資委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擔保事項請示文件,具體說明企業擔保事項的原因、擔保的主要債務情況說明、擔保類型及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時間、金額等相關情況;

(二)企業董事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三)被擔保項目審批文件;

(四)被擔保人的基本資料,主要包括:被擔保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及有關資信和履約能力等證明材料,被擔保人融資所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被擔保人對于擔保債務的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的說明,被擔保人信用記錄、重大訴訟、仲裁、或有負債及行政處罰等情況的說明材料,被擔保人的企業章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證(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企業(擔保人)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財務報表及累計擔保事項說明;

(六)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人具備實際承擔能力的相關證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按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需市政府或者市國資委批準的擔保事項,市屬出資企業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齊備申請材料。市屬出資企業報送齊備申請材料后,由市國資委批準的擔保事項,市國資委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意見;由市政府批準的擔保事項,市國資委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后向市政府報送請示,市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意見,市國資委收到市政府批準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意見。

第三十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上報批準:

(一)批準的擔保事項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未實施,仍需實施擔保的;

(二)擔保期間,需修改擔保合同中擔保的范圍、責任和期限等主要條款的;

(三)擔保期滿后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三十九條企業對市屬出資企業及子企業提供擔保,因公司合并分立、產權轉讓等事項導致喪失對市屬出資企業及子企業控股權的,應當在公司合并分立、產權轉讓方案中提出明確規避擔保風險的措施。

第四十條市屬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按規定在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中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本企業全部擔保事項,并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逐筆披露全部擔保行為,對形成或有債務的擔保行為應做重點詳細披露。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切實加強對借款債務人財務狀況和擔保項目動態管理,若發現有證據證明被擔保人或提供反擔保的第三人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告。市國資委實行跟蹤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及時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風險。

第四十二條市屬出資企業應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國資委報送企業(包括各級全資和控股子企業)上年度擔保情況報告。擔保情況報告應當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擔保項目、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風險分析和因擔保事項承擔連帶履約責任而發生民事訴訟的情況等。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將市屬出資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考核指標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企業領導人員評價范疇。

第四十四條市屬出資企業應對所有上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企業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復文件的,市國資委將撤銷對該項目的批復。

第四十五條市屬出資企業融資和擔保活動出現下列情形,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市國資委可責令限期糾正、通報批評;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建立企業融資和擔保相關制度的;

(二)不按三重一大決策規定集體決策;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及未按規定報審報備的;

(四)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獨立發表意見的;

(六)弄虛作假導致審計及評估結果嚴重失真的;

(七)出現融資和擔保風險不及時報告或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

(八)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承擔融資和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審計、資產評估、提供法律意見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出具嚴重失實報告的,企業不得再聘請其從事相關業務。市國資委可根據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市屬出資企業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修訂完善本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市國資委備案和審批,并盡快依法修改各級子企業的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和金融企業以及其他企業融資和擔保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由市屬出資企業審批的擔保事項,需要工商、國土和房管等部門辦理質押或抵押登記的,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管的市級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監管辦法,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